玻璃的化学钢化法有哪几种
2015年,发生在湖北十堰市中级法院办公楼内的4名法官被当事人用刀捅伤的事件等。
把法律看作是一种话语的观点由来已久,而亘古常新。他的观点可以简略地综述如下。
现在应该没有一个地方的人不知道自由、民主、人权、法治这些价值。由于人会思考且具有能动性,他会经常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环境,不断地追求改善自己的环境。帕森斯是古典社会理论的集大成者,当然,他可能更倾向于韦伯。如此说来,就个人受到人群或群体关系的影响而言,社会是指人类群体的集体生活以及个人生活。鉴于对这些概念加以区分会有助于我们理解社会理论之法的含义,有必要在此略加检讨。
社会是一个团结(solidarity)、认同和合作的场域,但也是权力、冲突、异化和分离的场域。在微观的意义上, 社会理论与法着眼于具体社会法律制度的运作及具体社会行为的特点,致力于实证分析与经验总结,并从具体的个案中抽象出可供理解并传授的一般原理。换句话说,我们讲的法治,既有一个普遍性的向度,又能够容纳多样的法律思想和实践,这样,我们在探讨法治思想、法治概念、法治的未来的时候,就有一种更开放的视野。
旧的文明秩序解体之后,新的文明要建立在什么基础上?有人主张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也有人主张全盘西化,后来是马克思列宁主义,这也是外来的,所以有中国化的问题,现在有人主张普世价值,不分内外了。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党和法的关系、制度建构和第三波文明的关系。德是一个抽象的一般性概念,但仁却意味着人与人之间的适当关系,表现为各种行为规范,包括作为黄金律的互惠性。简单讲就是,爸爸杀儿子和儿子杀爸爸,丈夫杀妻子和妻子杀丈夫在古代并不是一回事。
第三,法律的社会之维。也有认为是非法治的,比如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里描述的礼治,那是一个理想型的乡土社会的秩序模式。
确实,这是两种非常不同的文化传统。下面就我的这本小书(《论法治与德治: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内在观察》)讲几句,我不准备重复书里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只就成书时间、内容结构和方法论问题做一点说明。当时我就认真看了,一直想和他讨论一下这篇文章的一些重要主题,但后来因为我行政上太忙了,没有能够抽出整块时间认真讨论。法治可以有不同样态,但是不同样态的法治又有共同特征,并不是只要运用法律就是法治。
巧合的是,我们也是同代人(鼎新教授年长一点),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这一段历史的亲历者。这个意义上的德、法关系,这本书没有展开,但我在另外一些地方有涉及。再回到《论法治与德治》这本书,可以说,梁老师开出了一个很重要的理解的范式,带着历史的眼光和比较的眼光,以及用一种特别的叙事方式,严肃地解读一个重大的政治文本,以及它背后的那种力量。哪种好,哪种不好,我在这里暂且不做价值评价。
各自不同的逻辑,在原来的理论框架内是很容易归类的。另外一篇讲中国当代申冤与维权的文章,也是注重于古今中西不同事物之间转换的。
很显然,一方面,现在我们已经不可能回到彻底否定市场机制和私人产权的中央集权计划经济时代了,但是,另一方面,启蒙运动以来占主导地位的人权、所有权、经济放任的观念正在经历着极为严峻的现实考验,基于这种理念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也日益呈现出寡头垄断资本主义化。官方与知识界存在着巨大的隔膜和误解 罗卫东(经济学家,浙大城市学院校长、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院长): 对我来说,梁老师的《论法治与德治》确实是一本有点出人意料的书,和我原来对他的印象反差特别大。
前面有两个文明,一个是三代的礼乐文明,一个是秦汉以后的礼法文明,第三波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文明?不知道。一种我称之为保持政治正确的宣传者,里面有政府官员,立法的、行政的、做宣传的,也有专家、学者和高校的教授,他们会出来写文章,按照官方口径对这些文本做各式各样的注解。这个问题这本书里没有讨论,但我注意到其中的一些脉络,比如受天下观念影响,中国的知识精英对世界主义有一种亲近感,这可能有助于他们接受马克思主义。而恰好我认为这个部分是特别重要的。假如你回答说,其实我小时候成绩很不好,但是后来我碰到了好老师,开始发奋学习,所以成功了,那么这是一种历史学的时间序列叙事,即在时间序列中找转折点。在这样的状况下,社会结构呈现网络化的特征。
这里提到的德治也是上一篇没有的,但这不是我的发明,这是官方话语里的说法。建立和完善法律秩序以及正义和道德的价值体系的大业,我寄希望于在座的后浪们。
批评当然不是批判,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种诠释,它不仅仅是一个批评,而是解读何以如此。刚才卫东提到的像罗尔斯、富勒、哈耶克这些人基本都是持后一种观点的。
我们知道,近代西方的法治从理念上根植于自然法的传统,而实际上,几乎所有重大的法治进展和变革都是产业革命前后,尤其是工商业社会起来以后,才内生性拉动的秩序变革。面对这个剧烈变化的时代,知识界应该如何作为,如何做出应有的调整去互动,理论如何联系实际,这值得思考。
中国理解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是民主集中制全体下的民主。比如前些年出版的《礼教与法律:法律移植时代的文化冲突》,里面写清末礼教派和法理派的论战,借用了一位法学前辈王伯琦的说法,说礼法之争的根本是所谓准则法之争。通过这种方式来确保法律能够严格实施,结果势必加强国家权力,很容易在实际上出现国家权力的各种各样的担纲者扭曲法律的流弊。所以,法律条文的背后都是有底色的,或者说有一个价值观。
我们除了把要社会纳入到法律思考、法律实践之中来分析,还需要注意中国社会的特殊性。由于中国传统社会具有与西方很不一样的特点,所以中国式法治也与西方的现代法治大异其趣。
比如,《决定》讲的德治是什么意思?我说它有三个主题:信仰主题、道德主题、社会主题。梁老师之前是做法律史、思想史的,之前做了很多晚清法治思想转型的研究,时间尺度基本上没有涉及当下,但通过这本书,把他对当下的问题的思考呈现给大家,确实让人眼睛一亮。
产权、定价、契约,各种经济博弈的类型,还有所有和人类的感性生活结合在一起的巨大的营销系统,是一个很重大的变革力量,或者说是一种法治演化的基础性的动力,它也是内生的。一是在中国现代法治实践过程中,马克思主义和儒法传统的关系。
2015年读到书中的第一篇文章时,我还在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当常委,而在体制内部停留的时间越长,就越能理解为什么体制内的人和学术界、知识分子之间有如此深的隔膜,彼此无法理解对方的话语。在这里,德往往会联想到什么词?回答是仁。其次,关于未来中国的新文明,我在书里有文明三波的讲法,但不是说这个文明已经立起来了,它只是一个愿景。罗卫东教授从事大学教育管理工作多年,他是我见到的极少数既有管理才能,又有深厚学养和见识的大学校长。
法也一样,实际上每种法系背后都是有价值观底色的。通过这种分析,我们就可能对中国现在所面临的问题、困境和走出困境的途径等有一些更切近实际的了解。
就《论法治与德治》而言,执政党在什么时间出台了什么政策,形成了一定的后果,变成了中国法治史上的一个转折点,而这个政策出台不是几个人随机决定的,行动者背后是有一套结构逻辑。在《论法治与德治》中,梁老师显然发觉、触碰了这个问题,把法和德平列在这里。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中国社会结构的特殊性,还要看到现代化的复杂性,我觉得这是在阅读治平兄这本书时特别要注意的地方。批评不是简单地否定,它的意思是说,批评者秉持独立性,以一种反省的、审视的眼光去观察世界,对问题做某种专业的和学理上的探究,同时又持一种开放的立场。